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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理由是:当事人委托存款没经常查询

时间:03-21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174

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理由是:当事人委托存款没经常查询

方弘:一个懂管理的领导者,会把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因为,对于企业来说,“诚信”二字是真的千金不换。而一家银行却因为243万而把诚信丢到垃圾桶。这是因小失大啊!李先生介绍,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李先生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时某宁在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刑事官司判了,但钱还是要不回来。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因不服判决,邮储江宁支行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前调解会议几次了,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3月16日,李先生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邮储江宁支行答辩称,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来源:上游新闻嘉宾:杨林峰律师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方弘:邮储江宁支行认为应当由李先生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您觉得李先生有过错吗?杨林峰律师:法律上的过错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没有去履行或者是从日常的经验法则或者一个理性人的标准来看,应该有的一个义务而没有去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认定某个人存在过错。从现有的材料来看,银行的观点主要是说储户李先生是委托时某宁去办理账户存款、存取的,并且还说李先生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就这两点来说,第一,“委托别人办理”。既然银行认可,就说明这是银行已经接受的一种办理方式。其次,对于存款的定期查询,不是法定的义务。根据咱们的一般经验,储户也没有对存款的定期查询义务。所以,我认为银行的这种说法可能是诉讼的考虑,也可能是自己的考虑,但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明知道时某宁有可能会发生挪用资金的行为,然后双方串通委托时某宁去银行办理存款存取款证据的话,我认为很难说李先生是存在过错的。方弘:如果李先生没有过错,是不是就意味着这笔243万的存款,银行是应该返还给李先生的?杨林峰律师:对。在现有的证据下,我们看到原审法院判决也是这样认定的。因为,李先生的存折加盖了银行的章,并且时某宁当时确实是银行的管理人员。现有的证据,我认为能够证明李先生和银行之间存在着一个储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先生没有过错,银行有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也有保障账户内的存款自由存取的义务。所以,银行是应该返还李先生相应的存款的。方弘:这个案件好像也没有特别大的一个争议。但是,一审法院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以后,二审中院却没有判决,而是裁定发回重审。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杨林峰律师:因为,我从材料和系统上,没有看到中院裁定书,不知道其发回重审的具体的理由是什么,我只能说一下法律的规定。确实,《民事诉讼法》对于有些情形是可以发回重审的。这样的情形包括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不清的,可以发回重审。另外,原判决存在着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或者证据没有进行过质证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因为,现在没有看到这个裁定书,不太清楚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什么。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应的情形的话,二审法院是有权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的。方弘:很多人可能就在想自己的钱存到银行,到底会不会也会遇到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储户存钱到银行怎么能够避免取不出来的后果?可以避免吗?杨林峰律师:最近,新闻媒体曝光了很多银行存款发生问题的情况。这些银行有大银行也有小银行。本案的邮储银行算是国有的大银行。这说明什么?第一,咱们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风险防范意识。以前,咱们讲小银行的风控可能不严格,其实大银行也可能存在着风险。所以,不管是银行的金融机构,还是大银行,作为储户来讲,任何时候风险防范意识不能降低。第二,存款的存取还是要本人办理,不要委托别人办理,尤其不要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办理。本案中就是储户委托行长时某宁来办理业务的,还是存在着风险的,不要委托别人办理。第三,对于这种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的银行机构,我们在选择的时候还是要慎重,通过工作人员和些领导可以看到这些工作人员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是不是合规。其实,这是可以观察到的。第四,发生争议以后,还是要积极咨询专业的律师,收集相应的证据,并且向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关反应,勇于维权。因为,安全只能通过我们不断的防范,增强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而尽可能的避免,不可能说没有风险。风险肯定是无处不在的,主要还是要我们通过增强防范能力,通过如果发生了问题以后,我们增强这种应对的处置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概率,降低实际损失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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